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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辦公廳印發了《安徽省人民*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雷安全監管的通知》(皖政辦秘〔2016〕2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通知》出臺背景
防雷安全監管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發展穩定大局。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印發,對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省*辦公廳在征求氣象、住建等多部門意見基礎上,制定本《通知》,著力建立健全我省防雷安全監管體系,落實細化各部門、各單位責任,切實加強防雷安全監管工作。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三個部分,*部分做好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的銜接落實;*二部分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體系;第三部分落實防雷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一)做好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的銜接落實:《通知》明確了防雷許可改革后,氣象、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民航、通信等相關*部門各自的管理權限及范圍,就涉及防雷的審批事項在氣象與住建等部門之間的工作交接做出了具體要求,保障各項防雷審批及監管有序銜接。
(二)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體系:《通知》從*部門和企業(單位)兩個層面明確了各自在防雷安全監管體系中的責任。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各級氣象部門要依法履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組織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務職責,*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落實好本部門領域內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企業(單位)要落實好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企業(單位)法人代表為核心的防雷安全責任制,多層次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實防雷安全監管保障措施:《通知》從加強對防雷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防雷安全經費保障機制、強化防雷安全監管監督檢查等3個方面做出規定,為防雷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通知》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做好防雷許可改革后*各相關部門審批事項及監管范圍的有序銜接。防雷許可改革后,防雷安全涉及的相關審批及監管由氣象部門轉至氣象、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安監等多個*部門實施,為避免造成審批及監管斷檔、脫檔,產生管理真空和盲區,《通知》就*各相關部門的審批內容及監管范圍進行了界定,保障防雷安全工作有序銜接。
(二)構建多方參與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努力構建“*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防雷安全監管工作機制,《通知》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對于防雷安全的監管責任及企業(單位)的主體責任,各司其責,統籌協調,構建多方參與的完善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體系。
(三)為履行防雷安全監管做好各項保障。防雷許可改革后,涉及防雷安全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變化較大,需要各級*統籌做好協調及銜接工作,《通知》就組織領導、經費保障、監督檢查3個方面做出規定,為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通知》的貫徹落實
各級*應當切實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加強對防雷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嚴格《通知》要求,做好部門管轄權限內的防雷安全監管工作,氣象、住建等部門要做好審批范圍調整后的銜接落實工作。相關企業(單位)要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級*在工作安排、公共財政保障等方面要充分考慮防雷監管工作需求,省有關部門適時組織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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