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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獲悉,該局今年以來主動配合做好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已完成《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等五部氣象地方法規規章的修改工作并公布實施。
這五部氣象地方法規規章分別為《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保障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與黨中央精神、國家法律法規相一致。
據悉,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不符合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條款,以及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相沖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條款。取消了有關“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批”“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審批”“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等內容;增加了“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強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條款;規定了“全方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并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部門進行調整。來源:中國氣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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